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小麦50吨,收款凭证上注明买价40000元,委托铁路运输企业将小麦运回酒厂,支付铁路运费5000元,取得运输发票。 (2)购入一台酿酒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包装箱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 (4)销售白酒10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6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销售啤酒5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合同约定,包装物应于2个月内全部退还给酒厂,同时酒厂退还全部押金。 (5)销售白酒5吨给乙企业,每吨不含税价款6000元,为了鼓励乙企业及时付款,甲酒厂给出了若2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30天内付款不给予折扣的条件,乙企业于当月10日付款。 (6)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购进的小麦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账面成本46290元(其中铁路运费成本2790元)。 已知: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酒厂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