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秦某被抢劫一案发生两周后,在某旧货市场抓获了正在出售一部“奥林巴斯”相机的李某。该“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与秦某手中购买相机的发票记载相同。经过对“奥林巴斯”相机的辩认,秦某指出相机镜头盖内刻有自己的名字,相机上还有两个月前修理时换的取景镜的粘贴痕迹。
据此公安机关确定该相机就是秦某被抢的相机。但由于被抢的时候秦某没有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无法确认是李某进行抢劫。李某否认实施抢劫,他辩解说相机是他前几天在旧货市场从别人手里以低价买进的,但不知道卖主的姓名地址。李某的同乡作证说,听李某讲其前几天在旧货市场上买了一部照相机。公安机关在随后的侦查中未收集到其它有价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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