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消费者付某向江西省宜春市消委会投诉:他在宜春长安商场购买了“优质瓷砖”8箱,没开箱验收,运回家即开始砌用。后来发现各瓷砖颜色差异很大,旋即向经营者吴某交涉。吴某即叫来生产厂方现场鉴定,确认有154块瓷砖颜色不对板。厂方承认出厂检验不严,但只认赔偿10%。付某对此不满意,便向市消委会投诉。
市消委会根据争议情况组织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三方共同开了个调解会。经调解,消费者付某与生产者、经营者各承担一半责任。
问题:
调解结果中付某承担一半责任是基于何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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