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中标一选矿厂工程。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分部分项工程费l600万元,措施项目费l80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38万元,其他项目费用20万元,规费45万元,税金62.9万元。
合同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减少)幅度在5%以内,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加幅度大于5%时,按原清单综合单价的0.9倍结算;工程量减少幅度大于5%时,按原清单综合单价的1.1倍结算。
基础工程施工时,为确保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将施工方案中的基坑降水深度5.1m增加到6.Om,由此多投入措施项目费7万元。工程结算时,经现场测量,A、B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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