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90747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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