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0万元货款,其余30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合同还约定甲公司以自己价值100万元的厂房为抵押,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交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300万元货款的债务转让给了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但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也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了丁公司,因此甲公司在拒绝承担担保义务时提出了三条理由:第一,债务转让没有经过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必承担保证义务;第二,即使承担保证义务,也只偿还主债务,合同没有约定还要承担对利息的保证责任;第三,即使承担保证义务,也应当只就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后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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