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商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惟独比较私法学者一向关注法系理论……比方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应当列入德意志法系,但是如果可以将国家法方面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存在与否赋予‘样式构成的’的力量,那么就很可能将那些具有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在‘比较国家法’方面组成一个法系,将美国、意大利、德国引进去,但是英国和法国不在其内。”根据以上述论述,以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传统的法系的分类的标准,主要以私法分类标准,故而,分类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B.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应是单一的,一元的分类标准从来是缺乏说服力的。

        C.以前传统的法系分类,如将德国、法国归属于大陆法系,而将英国、美国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分类方法本身是没有理由的,分类标准没有统一。

        D.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整个群体所构成的样式,应采用综合的标准全面看待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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