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C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或人员受当地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E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制度有GMP、GSP、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药品储备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质量公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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