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商品住宅小区建设的招标大会上,共有6家单位来进行投标。在开标大会上,最后评分环节中,某实力强大的单位仅获得87.5分,而胜出并中标单位获得了96.8分。在分析原因时发现:在评分标准中,“信誉分”评分规定中,以同类工程获奖证书为依据,其中“省优”以上每项3分,限15分;“市优”以上每项2分,限10分;“优良”以上每项1分,限10分。而该单位经营人员认为“省优”是在“优良”的基础上评定的。为证实自己的实力,在投标书中附上了“鲁班奖”三项,“省优”15项,“市优”10项,而未附上“优良”项目(该单位实际有“优良”奖项上百件)。在评定时,评标委员会以其缺项为由,扣去其10分。从而失去了中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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