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对该项目设计进行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拥有中标人所提交设计成果的受益权。 问题: 本案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有何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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