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为某文艺团体演员,2017年12月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工薪收入6000元,年终奖金4000元。
(2)自编剧本取得某文工团给予的剧本使用费10000元。
(3)以拍卖方式支付100000元购入A公司“打包债权”150000元.其中甲欠A公司120000元,乙欠A公司30000元。2017年12月李某从甲债务人处追回款项100000元。
(4)录制个人专辑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45000元,与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付。
(5)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获得报酬5000元。
(6)在某国出版自传作品一部,取得稿酬16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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