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B . “太岁康”商标不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C . 两种商品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D . 两种商品装璜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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