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中级财务会计
  • 题目: 未知类型

      N化工企业是我国第一家正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是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上的一座里程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于1998年8月3—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期限为5年(1998年8月3日至2003年8月2日)的公司债券(简称“N转债”)15 000万元人民币,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150万张。并于1998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所筹集到的资金,将主要用于三项扩大再生产建设项目,见效时间分别为1998年、2000年。另外,还将其中的6 900万元用于偿还长期借款。 资料一:可转换债券的主要条款介绍。 (1)利率及付息。可转债按面值从1998年8月3日开始计息,首年票面利率为1%,以后每年增0.2个百分点。每年8月2日及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付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0式中,I为支付的利息额;B为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0为按上述执行利率。 (2)申请转股的程序。1)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申明事项。转股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可转债持有人可将自己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申请转换的股份数额是整数(每股面值1元)。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公司将于到期日后15个交易日内兑付这部分可转债剩余的票面金额。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撤单。2)转股申请时间。自愿申请转股时间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日之间的交易日内,但该公司股票因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减记(冻结并注销)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加记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可转债经申请转股或强制性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将自动记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因可转债转换而增加的该公司股票享有与该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与该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流通。 (3)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初始转股价确定为该公司将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时发行价的一定比例的折扣(发行价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当时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设定发行价为P,初始转股价为P0,如该公司股票在: 1999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0年8月2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8%; 2000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1年8月2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6%; 2001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2年8月2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4%; 2002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3年8月2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2%。 一旦该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按照上述条件之一计算确定,在以后的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逐年变化。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当该公司初次发行A股后,每当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时,转股价格将进行如下调整: 设初始转股价为P0,送股率为N,配股或增发新股率为K,配股价或增发价为A,则调整价P1为: 送股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二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3)转股价格调整的手续。因送红股、配股或增发新股而调整转股价时,该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从公告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止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4)强制性转股条款。 1)到期日前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条件为:该公司股票上市后,如收盘价在1999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0年8月2日(含此日)之间持续高于转股价250%或250%以上达35个交易日以上;收盘价在2000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1年8月2日(含此日)之间持续高于转股价180%或180%以上达25个交易日以上;收盘价在2001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2年8月2日(含此日)之间持续高于转股价100%或100%以上达15个交易日以上;收盘价在2002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3年8月2日(含此日)之间持续高于转股价30%或30%以上达10个交易日以上。则该公司有权将剩余可转债强制性地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该公司股票。 到期日前有条件强制性转股的转股价格:强制性转股价格为强制性转股登记日正在生效的转股价。 到期日前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手续:如该公司决定行使强制性转股,在条件满足后10个交易日内,该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强制性转股公告3次。公告正式刊登后,股价变化不影响该公司行使强制性转股的决定。 2)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在可转债到期日(2003年8月2日)前未转换为股票的,将于到期日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若2003年8月2日并非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之下一个交易日强制转换为该公司股票。可转债持有人无权要求该公司以现金清偿可转债的本金,但对于转股时不足l股的剩余可转债,该公司将兑付剩余的票面金额。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即以可转债到期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转股价格。但该转股价不应低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的80%。 (5)回售条款。公司股票未在可转债到期日12个月以前上市,投资者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可转债回售给发行公司,其回售价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回售价=可转债面值×(1+4×5.60%)一公司已支付利息式中,5.60%为年利率,且为单利。 可转债回售价=100×(1+4×5.60%)一100)×(1.0%+1.2%+1.4%+1.6%) =117.2(元/张) 注: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市流通时,其股票尚未上市流通。 资料二:“N转债”的实际发行情况。 根据1998年9月1日“N转债”上市公告书,截至1998年8月11日止,本次公开发行的150万张“N转债”已经全部由社会公众认购。经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审验,N公司已收到投资者投入资金15 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可使用筹集资金为14 528万元人民币。 (资料来源:王翠、王棣华:《南宁化工债转股筹资案例分析》,载《经济视角(中国纳税人)》,2007(9)。) 要求:请查找相关资料,分析该公司“N转债”筹资取得成功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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