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B .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C . 丙法官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D .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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