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民事诉讼法学
  • 题目: 问答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199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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