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之董事、监察人或其它职员不得为自己用任何名义自行委托他人在该期货交易所B .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得以章程明定股东资格之限制,并得限定股票转让或出质之对象以章程所定之资格为限C . 员会制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之董事、监察人均应至少四分之一由证管会指派非会员或非股东之相关专家担任之D .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之业务委员会及纪律委员会之成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为在该交易所之期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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