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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