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知识产权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05年5月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 A公司报送的2004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总额为26888万元。2005年2月,由A公司董事长直接批准,A公司向其控股股东B公司租赁仓储用房一栋,年租金为380万元,期限为1年。

        (2) 至检查时止,A公司先后为下列公司提供了总额为8000万元的担保。

        一是2005年1月,为A公司持股55%的C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C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财务资料显示:总资产为8 600万元,净资产为2 200万元。

        二是2005年2月,为A公司持股45%的D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持有D公司55%股权的E公司向A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是2005年3月,为B公司向他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提供总额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A公司报送的2004年年度报告仅披露了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共计6人情况,而未披露其他股东的情况;在披露持有36%股份的控股股东B公司情况时,仅披露了该公司的名称。

        (4) 2004年2月,因市政管网供气不足,A公司停产20天,造成损失为560万元,A公司没有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该事件;同年4月,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议,解聘了公司副经理王某的职务,该信息也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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