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5目,江苏省菜公司向美国菜公司发盘出售10000公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份在38%以上,水份在12.5%以下。单价为FOB张家港78美元/吨。6月7日,美国公司接受发盘,但要求江苏公司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自己,江苏公司于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编号为SF0610的《售货合约》传真给美国公司。收到传真后,美国公司删除了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然后签字盖章后当天传真给江苏公司。6月14日,美国公司开立了以江苏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货物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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