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公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
  • 题目: 问答题

      某项建设施工合同,在合同工程即将竣工的时刻,被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承包人未经业主的同意,擅自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施工为理由,宣布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施工不属于施工质量低劣到已经无法补救,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险,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划、计划、规定等情形。
      按照合同法,在接到法院的宣判后,该工程的施工应当立即停止,并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依法结算账目,履行签发最终支付证书的手续。请问,按照合同法,法院宣布为无效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可不可以不经过法院就直接由业主宣布为无效合同呢?这项工程是应该予以拆除恢复原状,还是应当判归业主所有并折价补偿处理呢?如果是判作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那么所造成的经济与工期损失由谁承担、怎样承担?如果判归业主所有并折价补偿,应如何折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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