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事件1: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0m变更为4.80m,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样,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事件2: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事件3: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下列()分析正确。
A.事件1中,甲方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所以乙方索赔成立。
B.事件1中,由于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所以乙方索赔不成立。
C.事件2背景材料中,承包人申报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乙方索赔成立。
D.事件2背景材料中,乙方索赔不成立。因为承包人申报时间超出了规定的14天的期限。
E.事件3中,乙方没有逾期竣工。理由:合同工期为405天,再加上顺延工期25天,承包人完成工程的合理工期为430天。奖励金额=(430—425)天×5万元/天=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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