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经济法综合练习
  • 题目: 问答题

      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该公司2012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
      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王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2012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09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①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
      ②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
      ③2012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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