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使用的“计算机”卖给乙,价款为2800元。交货时,甲将其使用的一个“计算器”交给乙,同时请求乙支付2800元。乙拒绝接受计算器,提出合同约定的“计算机”指的是电脑,而非计算器。甲提出,当地人称电脑确实是计算机,但称计算器也是计算机,自己的履行是适当的。乙则提出,自己不可能用2800元去买一个只值几十块钱的计算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交付电脑。法院运用了哪些合同解释规则?( )
A.文义解释 B.目的解释
C.习惯解释 D.整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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