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原系乙医院(下称乙医院)职工。1983年,乙医院为解决职工住宅建房基地短缺问题,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动员本院职工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明确宣布对为寻找落实建房基地作出直接努力的本院职工奖励住房,但未具体明确奖励住房的地段、规格、面积等。1985年,甲向乙医院提供了永嘉路地块(即永嘉大楼现址)可拆迁的信息后,经各方努力,落实了建房基地,甲亦被调入该基地联建组工作。1987年,联建组为落实有关奖励房屋事宜,特向医院领导呈报了《关于甲同志的奖励住房问题》的专题报告。该报告肯定了吴在寻找建房基地及建房前期设计配套工作中的贡献,建议院领导在甲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基础上,在永嘉路住宅建成后,奖励甲一套住房,住房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该院院长在此报告上批示表示同意。1990年5月,甲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乙医院重大经济损失;1992年5月又因旷工违纪而被除名。1993年,永嘉大楼建成后,乙医院以甲已丧失奖励住房资格为由,拒绝奖励住房。
问:对本案用悬赏广告的原理加以阐释,给出处理意见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