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公司")为一家电子设备生产企业,2013年~2014年发生如下事项。(1)2013年10月16日,宝路公司因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被甲公司起诉,要求赔偿6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宝路公司经研究认为,侵权事实成立,本诉讼败诉的可能性为80%,预计赔偿金额在400~520万元之间,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的可能性相同。
(2)宝路公司经调查得知,上述专利权为其委托乙公司开发的,宝路公司对于违约行为并不知情。因此宝路公司针对上述业务向乙公司进行追偿,至年末双方正在协商中,宝路公司基本确定能获得450万元的赔偿。(3)2014年3月1日,法院就上述侵权案件作出判决,宝路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80万元,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宝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宝路公司认为其本身对侵权并不知情,所以不应在媒体上道歉,并向律师咨询最可能赔偿金额为460万元。
(4)其他条件:①宝路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②宝路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于2014年4月30日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于当日完成;③假设税法规定,对于诉讼损失和赔偿,可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1)针对资料(1),判断宝路公司在2013年末应确认的预计负债的金额,并做出包括所得税影响在内的相关会计分录。
(2)针对资料(2),判断宝路公司对于可以获得的赔偿是否应确认为资产,若不应确认,请说明理由;若应该确认,说明理由并做出包括所得税影响在内的相关会计分录。
(3)针对资料(3),判断宝路公司是否需要针对判决进行处理,若不需要,请说明理由;若需要,请做出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