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地役权
  • 题目: 问答题
    2000年11月,某村民委员会将448.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股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和被告黄某以及另一邓某用作建房使用。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行道路,村委会在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便约定,被告在以后建房时应在后墙留1.3米作为原、被告的公共通道,双方签订转让的面积包括该1.3米的通道面积。后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亦留出了1.3米作为公共通道。但后来被告房屋竣工不久,被告却以该通道系自己己购买为由在该通道上安装铁门,并在该通道上建一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从此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卫生间、铁门,不得阻止其出入。

      答案: <查看本题扣1积分>

      查看答案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