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间,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约定C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A公司负责承担。2001年9月15日,C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A公司提,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同时,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做出决定,会议纪要涉及债权债务的内容为:“A公司在经营期间所欠王某债务51万元,由A公司负责偿还。”A公司同意支付该欠款。2001年10月,C公司出具一张证明给李某,内容为“王某:截至2001年10月我公司欠你材料货款51万元,请核实。”2003年9月,C公司被宣告破产,王某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3年10月破产还清程序终结,王某的债权未获清偿。故现在王某起诉A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51万元。
问:
(1) 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在该案中,C公司所欠王某的51万元债务由C公司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说明理由。
(3) 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在C公司破产后,C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付王某债务,王某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
(4) 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隐匿价值100万的资产,王某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吗?他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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