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B .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C .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D .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E .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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