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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致使大学生延误考期而引发的一场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法院一审判决大学生陈健胜诉,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被判向原告陈健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健,男,23岁,桐柏县人。1995年陈健考入上海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并于1999年10月报考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研究生。由于寒假将至,报名后陈健要求北京大学将准考证寄往其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北京大学于1999年12月30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准考证,桐柏县邮政局毛集邮政支局于2000年1月2日收到邮寄准考证的邮件,但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健,而北京大学确定的考研日期是2000年1月22日、23日、24日,待陈健接到准考证之日考研日期已过10天,陈健的考研资格已被取消。陈健的父亲陈合中仔细查看,发现该信封上有两个邮戳,一个邮戳证明此信从北京发出的时间是1999年12月30日;另一个邮戳是桐柏县邮政局毛集支局加盖的,时间是2000年1月2日。也就是说,这封事关陈健命运的信在毛集支局被放了整整1个月零1天!
陈健多次到毛集支局交涉,支局只同意按《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其数额只有几十元钱。
2000年5月10日,忍无可忍的陈健一纸诉状将桐柏县邮政局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局赔偿精神损失费、备考误考费共计3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迟延投递的事实没有争议,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邮政局对其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如果适用《邮政法》,那么原告陈健得到的赔偿最多为几十元;而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能得到支持。
对此,陈健的代理律师强调,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邮政法》。
而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认为,邮政局的过错应适用《邮政法》及邮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因为《民法通则》是普通法,《邮政法》是特别法,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
摘自:http://www.ezkaoyan.com/
请问:本案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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