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 .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数额或比例
C .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D .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可以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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