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经济法学
  • 题目: 未知类型

      张某与神龙眼镜公司签订了一份联销合同,随后以神龙公司名义刊登广告,声称该公司门市部购进一批视力恢复器,经万名患者临床证明,使用该产品后两周内视力明显好转,两月内恢复正常。购买本产品无效者,可在两个月后持购货凭证退款。同时,张某与神龙公司签订了承租柜台合同,由张某承租神龙公司的门市部,时间为3个月,先付两个月租金。此广告贴出后,很多近视眼患者登门购买。两个月之后,消费者纷纷反映张某的视力恢复器不仅没有起到好的效果,反而眼睛更加酸痛,于是到神龙公司门市部要求退货。但因张某外出进货,门市部只好让大家等待。又拖了两个月,不见张某影子,消费者便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查明,张某所用印章是伪造的;他伪装进货外出,实际是携款潜逃。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责令神龙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 工商局的做法对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你认为广告商有什么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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