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某工业厂房工程于1999年4月15日开工,1999年12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该厂房供热系统于2001年4月出现部分管道漏水,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的不符。全部更换厂房供热管道需人民币30万元,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业主就此事件提出如下要求:1.要求施工单位全部返工更换厂房供热管道,并赔偿停产损失的60%(合计人民币12万元)。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停产损失的40%(合计人民币8万元)。施工单位答复如下: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监理单位答复如下: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了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