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地风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风公司)与北京兰飞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兰飞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大地风公司承印《首届中国八佰伴世界超级明星队女排对抗赛秩序册》(以下简称《秩序册》),印数5000册,总价格为6.18万元。兰飞公司负责提供内文、封面文稿、照片和文字校对。大地风公司负责封面设计、内文版式设计(由兰飞公司审定)及《秩序册》印刷方式。同时,大地风公司与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祥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5000册《秩序册》,由大地风公司提供全部版式墨稿。此外,双方对《秩序册》的纸张规格、印刷方式、各阶段时间、验收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兰飞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大地风公司提供了《秩序册》所需资料,大地风公司按兰飞公司要求对《秩序册》进行了设计,对使用的颜色、字型号、字体、部分图文排列进行了设计。一校期间,大地风公司对个别设计按照兰飞公司意见进行修改,在兰飞公司认可后付印。《秩序册》上署有下列字样“本《秩序册》创意设计:大地风广告公司”。随后,兰飞公司在未告知大地风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又与文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秩序册》,规格与前合同约定条件完全相同,印数为5000册(实际印数3000册)。
问题:
兰飞公司的加印行为侵犯大地风公司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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