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一宗城镇商住综合用地,面积35亩,出让价185万元/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该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从2005年2月起计。甲公司用该宗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2006年3月12日,经评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8月,人民法院查封其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抵债,并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为6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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