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发生以下业务:
(1)1月份购进市区一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楼、停车场和精装修写字楼,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开发住宅楼的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4)精装修写字楼开发成本3400万元(未包括装修成本600万元)。分摊到写字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加罚利息4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5)与住宅楼配套的停车场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售房时和业主约定,停车场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停车场车位全部用于出租;
(6)12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2000万元;将精装修写字楼作价15990万元(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分红25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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