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30岁。
张某因为急于结婚,向开饭馆的邻居李某借款3000元,口头约定一年为期。一年以后,经李多次催要,张起初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咬定没有这笔欠款。一日,在李家饭馆双方为此笔债务发生口角以致动手,李被张殴打成重伤住院,他带来的一个朋友王某也在旁帮助打r李,为此,李先后花去医药费若干,饭馆也无法开张经营,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事后,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害人李某尚未出院,李妻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以下损失:
(1)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
(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
(3)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
(4)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40天的经营“流水”(按照上月平均计算);
(5)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
(6)此前欠李某的债务3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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