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1996年4月获得某AC—10变速机的专利,对AC—10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A公司做了严密的保密工作。同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照A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生产AC—10机,并对A公司提供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1997年C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套AC—10机,运用“反向工程”的办法,对该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1998年,C公司使用A公司AC—10机的说明书原文,印制FH—88变压机产品说明书并进行推销。1998年5月,C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揽合同。1999年5月,A公司得知B公司为C公司制造与 AC—10机相同产品后,以B、C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认定,C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缺陷。生产线上使用的A公司图纸中,有一部分是B公司提供的A公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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