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师:
M公司为上市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与其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M公司为N公司提供担保的某项银行借款200000元于2010年9月到期。该借款系N公司于2007年9月从银行借入的,M公司为N公司此项借款的本息提供50%的担保。N公司借入的款项至到期日应偿付的本息为236000元。由于N公司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债权银行于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N公司和为其提供担保的M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10000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决,M公司预计承担此项债务的可能性为60%,估计需要支付担保款100000元。
(2)2011年6月1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N公司和M公司败诉,M公司需为N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共计118000元,N公司和M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尚未支付。M公司预计替N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
(3)假定M公司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1年3月20日报出。2011年1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N公司和M公司败诉,M公司需为N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计118000元,N公司和M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已经支付。M公司预计替N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
要求:计算M公司因担保应确认的负债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