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企业均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丙企业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乙企业销售给甲企业原材料一批,销售额为500000元(不含税),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乙企业尚未收到货款,原材料在途,开具的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转交给甲企业。甲企业取得小规模运输企业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为1.2万元。
2.3月6日丙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甲企业购入家用电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购销金额12万元(不含税),货款分三次等额支付,每月16日为付款期。但至本月底并未付款,甲企业为了及时收回货款,提前分别开具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月初丙企业从甲企业购进电脑100台,含税单价3480元/台,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收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售后服务费每台600元,取得收款收据。
4.丙企业本月取得零售收入760500元,在销售家用电器时,采用促销抽奖方式送出3台电脑,税务机关核定不含税金额合计为12500元。
5.丙企业为甲企业代购A原材料一批,代购资金由甲企业提供,原材料销售方为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6万元,甲企业已收到丙企业转交的税控专用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甲企业支付给丙企业代购的手续费3.4万元。6.甲企业进口一批电子管,关税完税价为15万元,关税税率为15%,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7.乙企业本月购进并已验收入库原材料一批,取得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00元,并用其中的30%对某企业进行投资,双方核定不含税的投资价格39600元;另10%因管理不善被雨水淋坏无法使用。
8.丙企业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日用小百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6000元;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7340元,购进商品支付运费,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1595元。
9.甲企业下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和歌舞厅,当月取得客房收入20万元,餐饮收入30万元;歌舞厅门票收入3万元;而且领用了本企业上月购买的A原材料用于装修舞厅,成本共14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