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某,女,15岁,某乡中学三年级学生。一天,在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的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强奸。花某到校后,将其被奸的经过告诉班主任周老师,周老师立即到校附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告知周老师,因其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具备报案资格。无奈,周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花某的父母,让他们带着花某去报案。花某的父母带着花某到派出所陈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花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后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为由向花某父亲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花某的父亲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答复说:尽管花某被强奸这一事实属于犯罪,且应给予刑事处罚,但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绝立案。问:本案例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