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承揽工程,在A省B市(地级市)以“东南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联系路灯工程的供货竞标,甲为取得竞标资格,雇请他人伪造一本企业名称为“东南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利用其他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变造为“东南建材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后将伪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给该房地产公司参加竞标。甲之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乙实施犯罪时实际年龄19岁),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甲为使乙逃避刑事处罚,指使他人出具一份乙的虚假出生证明后亲自提交给B市公安局。甲还指使多名邻居先后到B市公安局提供虚假证言,以证明乙案发时未满16周岁,致乙被释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