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发展介绍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他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吾。
中国银行自1987年8月1开始,在所有开出的信用证上加上“按照国际商会第4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开立”。自接受UCP以来,此后的数年间就已经发生过数起数额巨大震惊中外的信用证诈骗案。相关报道说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欺诈案也不在少数,如2000年判决的牟其中案,银行损失金额达到4000万美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信用证诈骗案件的发生,问题似乎越来越严重。因为信用证诈骗导致的一个严重问题不仅仅是开证申请人不愿付钱,而且银行也往往不愿意兑付信用证,或拖延信用证的付款,有时候是银行主动止付,而更多的情况则是被动止付,例如被法院冻结止付。经常发生外国银行状告我们商业银行开了信用证不按时偿付、不履行议付行的责任,不履行承兑人的责任时有发生,这样的结果损害了我国银行的国际形象,也会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一个国家金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往往会直接和国家的信誉和形象联系在一起。瑞士银行环球贸易融资部亚太区总经理Rolf M. Berweger在1999年中国国内举办的一个研讨会上说:“据我所知,目前除中国银行等大银行以外,其他中国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都在国外被秘密加保(兑),否则(外国的)出口商不接受。”这一点已经得到国际商会官方出版物文章的证实。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对于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和防范措施的认知,对于防范信用证欺诈至关重要。
信用证最新的版本于1993年5月公布,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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