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水果批发公司与天津B商厦签订了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交货方式为自提式并规定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天气原因,交通不便,商厦无法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提货,预先将此事通知了A水果批发公司。双方经过协商,变更了原有合同所规定的期限。由于气候状况的继续恶化,B商厦仍无法履行合同,导致了A水果批发公司库存的大量水果腐烂。A水果批发公司向B商厦索赔遭到拒绝后,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B商厦发出应诉通知书。B商厦以合同变更为由拒绝应诉,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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