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12月份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5月,购入A材料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0元,购入该种材料发生保险费1000元,发生运输费4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清。
(2)15日,委托外单位加工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B材料成本10000元,支付加工费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5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500元,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3)31日,生产领用A材料一批,该批材料成本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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