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栋建筑物换入乙公司的一批材料和一台设备。已知甲公司换出建筑物的原值为300000元,已提折旧15000元,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元,公允价值为250000元。乙公司换出原材料的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相等,均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换出设备的原值为200000元,已计提折旧2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03000元。另外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现金12490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增值税税率为17%。则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以及原材料的入账价值分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