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家用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居民企业),2017年度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债券利息收入24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成本5100万元,缴纳增值税6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万元。
(2)发生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8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支付向其他企业(非关联企业)借款2000万元一年的利息16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发生管理费用1100万元,其中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
(3)2015年度、2016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分别为70万元和40万元。
(4)2017年在A、B两国分别设立了三个全资子公司,其中在A国设立了甲、乙两个公司,在B国设立了丙公司。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781万元,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一213万元,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355万元。甲公司在A国按3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丙公司在B国按24%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假设甲、丙公司税后利润当年全部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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