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20×4年年初不存在递延所得税项目余额,20×4年甲公司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4年1月1日,以1022.35万元自证券市场购人当日发行的-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0A,年实际利率为4%。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20×4年4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15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3)20×4年发生了2000万元广告费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甲公司20×4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
(4)20×4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经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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