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某市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陈××与吴××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小腿,致使陈××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该公司职工陈××上岗作业,未经行车操作培训,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当起吊物出现摆动时,对周围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沟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意识不强,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2)李××作为分管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指挥人员,未督促落实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致使陈××、吴××在吊装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应有的安全保护。
(3)该公司职工吴××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吊装过程中,与陈××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4)该公司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起重行车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请根据背景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