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3.06万元。
(3)酿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舍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6.1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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