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A市B区,现住A市B区某小区。2004年3月20日6时许,甲窜至B市,暗中尾随被害人乙至某医院南门附近,用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将乙挟持至附近的一个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的身上搜出现金1000元和1张存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内存现金10万元。乙便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救治伤者并赔偿损失。乙妻信以为真,向乙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甲将10万元取出后,将乙放走。乙报案后,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月24日,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搜出作案工具(匕首)。B市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讯问的同时,又组织另